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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法條

恢復原狀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一種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修理、重作、更換

繼續履行

賠償損失

支付違約金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恢復原狀是指要求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採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為損害的有關事物或局勢恢復到該不法行為實施以前的狀態的責任形式。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給他國造成物質損害的情形。恢復原狀的適用以須有修復的可能與必要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適用此種責任形式。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契約無效、被撤銷或部分的解除場合,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達到契約訂立前的狀態。在《民法典》上,恢復原狀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意在使權利人恢復對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在侵權法上,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