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主要管以下事項: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