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旨在保 護和改善生 態 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 眾健康,推 動土壤 資源的永 續利用,促 進生 態文明建 設和 經 濟社 會可持 續 發展。
在中 華人民共和 國 領域及管 轄的其他海域, 從事 與土壤污染防治相 關的活 動均 適用此法。土壤污染被定 義 為因人 為因素 導致某 種物 質 進入 陸地表 層土壤,引起土壤化 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 變,影 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 眾健康或破 壞生 態 環境的 現象。
土壤污染防治的原 則 包括 預防 為主、保 護 優先、分 類管理、 風 險管控、污染 擔 責和公 眾 參 與。任何 組 織和 個人都有 義 務保 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使用 權人、企 業事 業 單位和其他生 產 經 營者 從事土地 開發利用和生 產 經 營活 動 時, 應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 減少土壤污染, 並 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 擔 責任。地方各 級人民政府需 對本行政 區域 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 負 責。 國家 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 標 責任制和考核 評 價制度, 將土壤污染防治目 標的完成情 況作 為 評 價地方各 級人民政府及其 負 責人、 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 負有土壤污染防治 監督管理 職 責的部 門及其 負 責人工作表 現的 內容。
此外,各 級人民政府 應加 強 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 領 導, 組 織、 協 調、督促有 關部 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 監督管理 職 責。 國家建立土壤 環境信息共享 機制,通 過 國 務院生 態 環境主管部 門 會同其他相 關部 門建立土壤 環境基 礎 資料庫和全 國土壤 環境信息平台, 實 現 數 據 動 態更新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