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是一部旨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衆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該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涵蓋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爲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共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土壤污染防治法遵循的原則包括預防爲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衆參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土地使用權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並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國家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覈評價制度。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此外,國家還建立了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國家還支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等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同時,國家也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國際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