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防治污染法旨在保 護和改善生 態 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 眾健康,推 動土壤 資源的永 續利用,促 進生 態文明建 設和 經 濟社 會可持 續 發展。 該法律 適 用於中 華人民共和 國 領域及管 轄的其他海域 內 從事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 關活 動。土壤污染是指因人 為因素 導致某 種物 質 進入 陸地表 層土壤,引起土壤化 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 變,影 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 眾健康或破 壞生 態 環境的 現象。
該法律要求土壤污染防治 應 堅持 預防 為主、保 護 優先、分 類管理、 風 險管控、污染 擔 責、公 眾 參 與的原 則。任何 組 織和 個人都有 義 務保 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使用 權人、企 業事 業 單位和其他生 產 經 營者 從事相 關活 動 時, 應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 減少土壤污染, 並 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 擔 責任。地方各 級人民政府 負 責本行政 區域 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工作。 國家 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 標 責任制和考核 評 價制度, 將土壤污染防治目 標完成情 況作 為考核 評 價的 內容之一。
此外, 國家建立土壤 環境信息共享 機制,由 國 務院生 態 環境主管部 門 會同其他相 關部 門建立土壤 環境基 礎 資料庫, 構建全 國土壤 環境信息平台, 實行 數 據 動 態更新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