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管轄。明確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類型,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此外,還規定了犯罪地的定義,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等,並對被告人的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等的管轄進行了說明。
訴訟代理人和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強調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護的同時,加強對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權利的保護。賦予訴訟代理人閱卷權,允許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並規定在認罪認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和限制。明確司法解釋不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力,同時對法律明確規定的司法權力也不通過司法解釋加以擴張。例如,對於法庭秩序的維護,規定法官可以採取制止、訓誡、罰款或拘留等措施,但對於構成犯罪的行為,則需由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起訴。
重點環節的明確規定。對於容易發生權力不當使用的重點環節,如強制證人出庭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防止權力濫用。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有效進行,同時保護個人權益,確保司法權力的合法、規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