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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吏

執達吏,也稱為Bailiff司法執達員,主要負責執行法院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在不同地區,執達吏的職責和功能有所不同。例如,在法國,司法執達員是具有司法助理身份的法院助理人員,負責送達訴訟文書、收取債權、進行動產物品的公開出售等活動。他們不是公務員,而是接受債權人委託履行一定職責的自由職業者。司法執達員的資格取得和任命有嚴格的程式,包括必須擁有法律本科以上學位、在司法執達員事務所實習兩年並通過執業資格考試等。

香港,執達吏的功能和職責與內地的司法警察在某些方面相似,如在維持法庭秩序或傳喚當事人方面。但與內地的法警相比,香港的執達吏不具有逮捕或押送犯人的權力。他們可以執行法院或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內地的執行庭相似。在香港非法占中事件中,執達吏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執行法庭的禁制令,展開清除障礙物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