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設立的官署,主要負責審核刑獄案件。其歷史可以追溯到西漢時期,最初稱為廷尉。北齊時期,廷尉正式改為大理寺。此後,大理寺的制度在隋、唐以後各朝代中得到了沿用和發展。在不同的朝代,大理寺的職責和權力有所變化,但其核心職能是維持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例如,在唐代,大理寺是中央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審理中央百官及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而徒、流案件的判決權則由刑部行使。到了宋代,大理寺與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審判權。元代時,大理寺的職權有所變化,部分審判職能歸入大宗正府和宣政院。明代時,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共同行使審判權。清代時,大理寺的職權進一步變化,最終在光緒年間改稱為大理院。
綜上所述,大理寺在不同朝代中的職責和權力有所變化,但其核心職能是審核刑獄案件,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