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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等其他原因導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

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且無和好可能。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確無和好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

一方有賭博等惡習且屢教不改、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無法共同生活。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

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以上情形均可能被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考慮,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