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公司通常指的是那些在經濟活動中未能遵守約定或契約,無法履行約定責任,或者連續90日內未付清超過法定金額的債務等行為的企業。具體來說,失信被執行企業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企業: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
這些企業被人民法院處罰後,會受到信用懲戒,並被納入失信企業名單,也就是俗稱的「黑名單」。此外,失信企業還可能包括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以及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黑名單的企業等。
以上是失信公司的一般定義和具體情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