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本制度
在奏摺制度之前,具備類似作用的是題本制度。題本制度主要用於內外衙門公事,而官員謝恩、輕罪、節慶循例奏賀及庶民陳言、申訴則使用奏本。題本和奏本在形式上有明顯的區別,題本用印,而奏本不用印。題本的形成與處理過程在明朝初期即有詳細的技術性規定,包括用紙、尺寸、格式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題本紙高一尺三寸,奏本形制略大於題本,字型必須依照《洪武正韻》字型書寫,即一種細長型的宋體字。清朝時期,題本和奏本的格式有所變化,包括紙張的選擇和書寫格式上的調整。
此外,奏摺的概念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稱呼和形式。在戰國時期稱為上書,秦朝時叫奏,漢朝開始名目繁多,有了章、奏、表、議等名稱。無論稱呼如何變化,奏摺的一般流程是官員上書給政府,政府提出意見後由皇帝確認,皇帝確認後再下發執行。在秦漢時期,這個政府是丞相府;在唐朝,則是三省或政事堂。即便官員上書直接報給皇帝,皇帝也要將其批給中書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