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生效期限的規定主要取決於契約的具體內容和當事人的約定。以下是契約生效期限的一般規則:
依法成立的契約:
通常自契約簽訂之日起生效,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或當事人有其他約定。
當事人採用契約書形式訂立契約時,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契約成立並生效。
對於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的契約,可以在契約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確認書籤訂時契約成立並生效。
附加條件的契約:
如果契約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契約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契約生效時間。
不同類型的契約:
單次履行契約(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等):這類契約通常不約定具體的契約期限,而是以雙方蓋章之日為生效日期,終止日期為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
多次履行契約(如租賃契約、保管契約等):這類契約需要持續實現,通常約定一個具體的「租賃期限」或其他相關期限。契約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但特定權利義務(如預付款等)可能在此期限之前就已生效。
契約有效期的效力:
契約有效期即契約的生效和失效的起止時間。根據《民法典》相關法條,契約有效期可以附期限,約定的生效日期即為契約的生效時間,約定的終止日期即為契約的失效時間。
綜上所述,契約的生效期限取決於契約的類型、當事人的約定以及是否附加了特定條件。重要的是要確保契約的條款清晰明確,以避免未來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