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設公墓的過程涉及多箇步驟和部門,具體如下:
徵求土地所在的村領導同意,並以村名義向鎮裏彙報。
鎮政府同意後,再向縣民政局彙報。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當地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制定本地區公益性公墓發展規劃。
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需會同當地各部門制定經營性公墓發展規劃,並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再報省民政廳備案。
省民政廳會同省各部門制定本省經營性公墓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民政部備案。
此外,申請建設農村公墓需向各縣(市區)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鎮(街辦)提出的申請報告及村級上報的申請報告、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用地權屬及性質資料。
區域聯建公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安葬區域、建設資金、用地和規模等內容)。
規劃設計方案(包括建設位置、地形地貌圖、建設方案、安葬總數)。
公墓管理小組及管護人員名單。
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過程中,需向當地相關部門提交包括用地申請書、土地權屬證明、土地調查報告、墓地規劃設計圖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等材料,並經過民政部門的審覈、評估、聽證和公示,最終頒發墓地審批證書或批覆文件。法律依據爲《公墓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