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主體方面。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包括但不限於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人,如家庭保姆,如果遭受或實施了暴力行為,也可適用相關法律。
行為方面。家庭暴力包括對身體或精神實施的侵害行為。這意味著,除了身體上的傷害(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還包括精神上的傷害(如經常性謾罵、恐嚇等)。這種侵害行為需要達到損害身體或精神健康的程度。
形式方面。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多樣,包括肉體摧殘式(如重度毆打、性摧殘等)、精神迫害式(如威脅、恐嚇、辱罵等)、性虐待式(如強迫性行為、性侵犯等)、虐待體罰式(如經常打罵、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等)以及經濟虐待式(如剝奪生活必需品、禁止外出工作等)。
總的來說,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通過身體、精神或其他手段實施的各種形式的侵害行為,這些行為旨在控制、傷害或恐嚇其他家庭成員,嚴重影響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