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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出庭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這些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工作人員,或者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特別地,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除非不能正確表達意思,否則應當親自出庭。如果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律師作為代理人,有責任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代表委託人提出請求、陳述或申辯,以及提供證據,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在出庭前,律師應與委託人簽訂民事委託代理契約,取得書面授權,並經律師事務所以及出具所函指派後方可出庭。律師在出庭時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和庭審程式,使用國語發言,並在必要時使用當地方言。律師的言行和舉止應當符合律師身份,並在證據確定的事實基礎上最大程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