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程式主要包括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面的規定。
結婚法律程式:
當事人需提交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及婚姻狀況證明(如未婚、離婚、喪偶等),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進行詢問,必要時進行調查或醫學鑑定,以確認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需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婚姻登記員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並發給結婚證。
離婚法律程式:
起訴階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
答辯階段: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需作出書面答辯。
開庭審理階段: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主持調解,如調解無效則進行判決。
離婚證書:完成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後,即解除婚姻關係。
此外,還有一些具體的法律規定,如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禁止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