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期是一箇多義詞,具體含義取決於上下文。
在金融領域,存續期是描述現金支付流(如債券、抵押貸款)的主要時間特徵方面優於到期期限的概念。具體來說,存續期是指現金流量的加權現值總額與現值總額之比。
在法律領域,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與存續時間相對的,還有一箇存續期。存續期既考慮了到期前的長短,又考慮了提前支付。因而可以將存續期看成是債券或抵押貸款的平均壽命的衡量。
在企業運營領域,存續期是指企業在合法的正常經營的時間段。在我國的企業的存在形態的規定中,公司的存續一般不受股東變化的影響,由於公司與股東是分離的,所以股東的死亡、退出、破產原則上不影響公司的存續,公司可以獨立存在,因此,公司被認爲可以永久續存。企業的經營時間不是無限的,企業具體分爲設立期、存續期、破產期,而企業存續期,就是指企業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訂立營業期限,繼續存在與正常經營的時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