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建築是爲了達到特定的教育目的而興建的,它是教育活動的重要場所,對學校教育活動的正常開展和人才培養的質量有着直接影響。學校建築不僅是一箇物理空間,還是社會教育思想、價值觀念、經濟與文化面貌的體現者,因此其重要性不容忽視。
臺灣首任學校建築研究會會長蔡保田將學校建築分爲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學校建築包括校舍、校園、運動場及其附屬設備;狹義上則僅指校捨本身。古德在《教育辭典》中將學校建築定義爲學校的物質財產,包括校地、校舍和設備。吳清山指出學校建築包括爲教育學生提供的活動場所,如校地、校舍、校園和運動場所及其設備。張宗堯和李志民則強調學校建築應爲兒童、青少年創造一箇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促進他們的德、智、體全面發展。湯志民認爲學校建築是達成教育目標的教學活動場所,包括校舍、校園、運動場及其附屬設施。
綜合以上定義和分析,可以認爲學校建築是根據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地理、歷史等實際情況,爲實現特定的教育目的而建造的教育活動場所,具體包括校舍、校園、運動場及其附屬設施。校舍包括校內的各類建築,運動場包括操場、球場、體育館等,校園指校舍和運動場以外的校地庭院空間,附屬設施則指爲使校舍、運動場、校園功能更爲完備而設置的各類建築與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