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教育是一種針對特定罪犯的強制性措施,主要針對刑滿釋放後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這種措施的目的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繼續限制這些罪犯的人身自由,以防止他們重新犯罪,保護社會免受其侵害。安置教育不是刑罰,而是一種安全防範措施,基於罪犯的「社會危險性」採取。
安置教育的實施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式。監獄或看守所在罪犯刑滿釋放前,會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服刑期間的表現以及釋放後對社區的影響等因素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如果評估結果顯示罪犯具有社會危險性,監獄或看守所會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議,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在確認罪犯確實具有社會危險性後,會作出責令其在刑滿釋放後接受安置教育的決定。
安置教育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由專門的安置教育機構負責。這些機構每年對被安置教育的人員進行評估,如果發現他們確有悔罪表現,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及時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建議,並報決定安置教育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被安置教育的人員有權申請解除安置教育。
此外,刑釋解矯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簡稱安置幫教工作)是在各級政府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解除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動。其目的是幫助這些人員順利回歸社會,預防和減少他們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