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地方官職系統相當複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層級:
州或府級官員。宋代州官稱為知州,縣官稱為知縣。府是州級相等的行政單位,包括首都開封府、河南府、應天府、南京、大名府等。
縣級官員。在縣一級,最高長官是知縣或縣令。此外,還有負責治安的縣尉。
路的官員。宋代還設有路一級的官員,主要負責監察和管理。這些官員包括轉運司、提刑司、提舉常平司、經略安撫司等,負責財政、司法、賑災、軍事等方面的事務。
特殊職務官員。如提點刑獄、提舉常平、提舉市舶等,這些職務專注於特定領域的行政管理,如司法、財政、貿易等。
中央委派的官員。如知軍、知監等,這些職務通常由京官擔任,負責軍事和民政管理。
宋朝地方官的職權廣泛,包括行政、司法、財政等方面的權力,對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治理具有重要作用。通過這一複雜但精細的官職系統,宋朝有效地管理了其廣闊的領土和多樣的地方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