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和輔助地方長官
通判是中國古代宋朝的一種官職,主要負責監察和輔助地方長官。
通判最初設立是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控,防止地方長官濫用權力。在宋朝,通判的職責包括監察州縣官吏、參與州郡的財政管理、官員管理、刑獄案件審理、防汛和修堤岸等政務,此外,通判還負責籌備軍需物品、管理各類倉庫、審核財政賬目等。雖然通判在宋朝的機構中的官階可能低於知府(地方長官),但因其擁有對地方長官的監察權,實際上擁有很大的權力。通判的選任方式多樣,包括皇帝親擢、宰執堂除、吏部或監司辟差等,旨在確保通判能夠有效監察州郡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