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起訴階段。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及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明、證據材料等。法院在審查後,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會通知原告繳納訴訟費,並在7日內立案。
送達階段。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有15天的時間進行答辯,並在答辯期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法院還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並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財產保全。
排期開庭。法院會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並在開庭前公開審理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開庭時,法院會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然後進行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證人作證等。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進行法庭辯論。
調解和判決。法院可以組織調解,如果調解成功,會出具民事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進行抗訴。
二審階段。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抗訴期限內提起抗訴,啟動二審程式。
強制執行階段。如果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整個官司程式中,當事人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如按時繳納訴訟費、提供有效送達地址等,以確保程式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