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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結構型態

家庭結構形態可以劃分為多種類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和理論,家庭結構的描述和分類有所不同。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家庭結構類型:

核心家庭:也稱為「夫妻家庭」,主要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組成,特點是家庭成員少,關係簡單,是現代家庭生活的一種理想模式,也是當今各國家庭構成的主要模式。

主幹家庭:又稱「擴大的核心家庭」,由兩對或兩對以上異代夫婦及其未婚子女組成,家庭成員一般包括父母、一個已婚子女及其未婚子女、未婚的兄弟姐妹,家庭關係相對複雜。

聯合家庭:又稱「大家庭」,至少有兩對或兩對以上同代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組成,是核心家庭同代橫向擴大的結果,特點是人口較多,家庭關係更為複雜。

其他家庭:包括斷代家庭、單身家庭、收養型家庭、同性戀家庭等,這些是以上三類家庭類型之外的家庭類型。

此外,費孝通在1983年和1985年提出的家庭結構類型包括:

不完整的家庭(沒有成對的配偶)

小家庭(核心家庭)

擴大的家庭(一對配偶加父或母)

大家庭(兩對及以上的配偶)

這些分類後來被修正為:殘缺家庭、核心家庭、主幹家庭、聯合家庭四種家庭結構類型。

不同的理論和文化背景可能會導致家庭結構的分類有所不同。例如,法國的勒普萊最早劃分了家庭類型,將家庭分為「父權或擴大家庭」「不穩定或核心家庭」「主幹家庭」三類。而美國的默多克在1949年提出了核心家庭概念及相關理論,將人類家庭區分為核心家庭、複合家庭和擴大家庭三種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