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羣體通常指的是在某一社會總人口中不佔主導地位,並且在政治性投票中也不能構成半數以上的社會羣體。這些羣體可能在民族、語言、信仰方面與社會主體存在差異,或者職業、性別等身份特徵不被歷史觀念所接受,因此可能會受到歧視或變相歧視。
此外,少數羣體的概念在現代用語中有所擴展,例如LGBT(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和酷兒、對其性別認同感到疑惑的人、雙性人等。這些羣體區別於大多數異性戀羣體,並且通常具有自己的種族、宗教、語言和傳統。
國際社會對少數羣體的保護可以追溯至16世紀的宗教改革中的寬容精神,以及1555年《奧格斯堡和約》中的“教隨國定”原則。聯合國《少數羣體權利宣言》基於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語言特徵提及少數羣體,並規定各國應保護少數羣體的存在。
綜上所述,少數羣體的定義需要包括客觀因素(例如共同族裔、語言或宗教的存在)和主觀因素(例如個人必須認同自己屬於某一少數羣體)考慮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