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也稱爲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週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或者由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來規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這些規定或約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標準工時制下,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爲8小時,每週最長工時爲40小時。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天,特殊情況下,可以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但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總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工作時間的計算單位通常是小時,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時數和每週工作的天數及小時數。工作年限的計算依據包括實際參加工作的時長、學歷前後的年限、連續取得學歷的情況、員工的檔案、社保記錄、勞動合同和《職工名冊》等。
工作時間的特徵包括其法定性、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以及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的依據之一。在特定情況下,如工傷認定,工作時間應具有關聯性、目的性和受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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