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後沉降量是指在施工完畢後,直到沉降穩定(例如,要求固結度達到95%)這段時間內的沉降量。具體來說,工後沉降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地基沉降和路基沉降觀測:觀測工作包括在路基填築過程中進行地基沉降觀測,以及填築至基床表層後及時設定路基面沉降觀測標。
沉降量控制:路基工後沉降量一般不能超過15mm,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沉降比較均勻且調整軌面高程後的豎曲線半徑能夠滿足圓順要求時,允許的最大工後沉降量為30mm。路基與橋梁、隧道或橫向結構物處的差異沉降不應大於5mm,過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與橋梁或隧道的折角不應大於1‰。
結構物沉降要求:對於橋梁墩台等靜定結構,要求均勻沉降量不大於20mm,相鄰墩台的沉降差異不大於5mm。超靜定結構還應滿足沉降對結構產生的附加應力的影響確定。
無砟軌道區段沉降要求:無砟軌道區段橋台、涵洞邊牆、隧道洞口與路基交界處的工後沉降差不大於5mm,工後沉降差造成的折角不應大於1/1000。
設計行車速度要求:設計行車速度300km/h及以上路基工後沉降一般地段不應大於5cm,橋台台尾過渡段不應大於3cm,沉降速率不應大於2cm/年;設計行車速度250km/h及以上路基工後沉降一般地段不應大於10cm,橋台台尾過渡段不應大於5cm,沉降速率不應大於3cm/年。
以上信息提供了關於工後沉降量的詳細要求和控制措施,以確保路基和結構物的安全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