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件的撤案方式取決於案件的類型。對於民事案件,原告、上訴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訴必須自願、合法,且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撤訴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會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撤訴;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對於刑事案件,一般不允許撤銷案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等,可以撤銷案件或不起訴。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如果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需要撤銷案件或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應由辦案部門製作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綜上,撤案的具體流程和條件依據案件類型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