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律文本
《巴黎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是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之後,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的第三個里程碑式的國際法律文本。
該協定於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並於2016年4月22日在紐約簽署,主要目標是將本世紀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並將全球氣溫上升控制在前工業化時期水平之上1.5攝氏度以內。該協定爲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了全面安排,強調了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同時考慮不同國情。
《巴黎協定》包括29條細則,涵蓋目標、減緩、適應、損失和損害、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盤點等方面。它明確了發達國家要繼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以應對氣候變化,同時也鼓勵其他國家提供相應的援助。從2023年開始,每五年將對全球進行一次總體盤點,以確保盡力實現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