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的限速規定通常如下:
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50公里。
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如果沒有限速標誌或標線,城市道路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70公里。對於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複雜路段:在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掉頭、轉彎、下陡坡時,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以及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行駛中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
其他限速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隧道限速值一般按照每小時80公里,事故多發路段限速值一般低於主線高速每小時20公里,急彎和立交匝道按設計速度進行限速。ETC車道限速值為每小時20公里,貨車計重收費車道限速每小時5公里。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限速規定可能會根據不同城市的規定有所差異,因此在駕駛時應遵守當地的交通規則,並留意道路上的限速標誌和標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