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
幫助洗錢屬於洗錢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洗錢罪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提供資金賬戶的。
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洗錢罪的處罰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般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金。
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金。
此外,單位犯洗錢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