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是孫中山所主張的解決中國土地問題的方針,也是民生主義的綱領之一。其核心思想是通過徵收地價稅和土地增價歸公的辦法,消除地主從地租及地價增漲中獲得暴利的可能性。具體措施包括:
私有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國家按價徵稅。
以後漲高的地價歸公,即地價增漲的部分不再歸地主所有。
同時保留由國家照呈報地價收買的權利,以防地主少報地價。
國家保有土地的最高處置權,確保國家在必要情況下可對土地進行統制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
個人土地私有權也被承認,但規定僅限於所報地價範圍之內,即在繳納地價稅及增價稅後,人們可以享有土地支配管理以及使用收益的權利。
對於缺乏田地的農民,國家應當給予土地,使其能夠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