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利息的計算通常遵循以下規則: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分爲兩部分: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則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爲: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 × 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 遲延履行期間。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時間:
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果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如果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除非當事人對清償順序有特別約定。
特殊情況:如果執行迴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以上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