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契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工程勘察契約: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定。
設計契約:包括初級設計契約和施工設計契約。初級設計契約是為項目立項進行初步的勘察、設計,為主管部門進行項目決策而成立的契約;施工設計契約是指在項目決策確立之後,為進行具體的施工而成立的設計契約。
施工契約:即籌建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完成項目建設的建築、安裝而達成的契約。施工單位依照契約的規定完成建設安裝工作,籌建單位接受建築物及其安裝的設施並支付報酬。
國際工程契約:指一國的建築工程發包人與他國的建築工程承包人之間,為承包建築工程項目,就雙方權利義務達成一致的協定。
以上契約類型均應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且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