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材料中放射性核素的限量標準因國家和地區而異,以下是一些具體的限量規定:
中國:
GB 6566-2010《建築材料中放射性核素的限量規定》規定了建築材料中放射性核素的限量標準。
對於混凝土,外牆、隔牆等建築物外露混凝土的γ放射性污染限量為每公斤226Ra當量370Bq,內牆及地下室等建築物內藏混凝土的γ放射性污染限量為每公斤226Ra當量185Bq。
日本:
混凝土的放射性限制值為:同位素釷232, 226Ra當量限制值每公斤370Bq,同位素鈾238, 238U當量限制時每公斤185Bq。
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濃度:
放射性鈾、釷活度濃度不得超過每公斤300Bq,放射性鉀活度濃度不得超過每公斤2000Bq。
放射性鈾、釷當量累積值不得超過每平方米1.0Bq,放射性鉀當量累積值不得超過每平方米1.2Bq。
天然放射性核素限量:
當建築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0時,其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制。
對於空心率大於25%的建築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時,其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制。
以上信息展示了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建築材料中放射性核素限量的具體要求,旨在確保建築材料的安全性和環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