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涉及多箇方面,具體如下:
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建築物各層水平面積的總和,包括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每層的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勒角以上外牆爲水平截面進行計算。
結構層高的要求: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分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部分應計算1/2面積。
局部樓層:有圍護結構的局部樓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局部樓層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以上是建築面積計算的主要規則,具體應用時還需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範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