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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力是什麼

形成力這一概念在不同的學科領域有著不同的含義和套用。在法學領域,形成力指的是在當事人法律行為和法院裁判行為的雙重構造基礎上發生的變動法律關係的效力。任何民事主體都有義務承認判決形成的法律關係。形成力的客觀範圍限於實體法上的形成權,主觀範圍上具有對世性,例外情形下體現出相對性的特徵。形成力的概念旨在實現實體法和訴訟法在形成力理論上的統一解釋和銜接。

物理學領域,形成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物體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物體之間必須存在相互作用力,且必須有接觸或者非接觸、相對運動或者足夠的勢能差、以及足夠的接觸面積,才能產生力。力是物體與物體間的相互作用,本質上就是物體間的相互影響。

生物學領域,形成力是布魯門巴赫於1780年提出的關於生物自組織的構想。他提出生物的胚胎本身具有一種內驅力(即生命力),這種內驅力決定了生物的生成、營養和繁衍。這一概念後來被康德採納,並將形成力視作生物體內有機化的「自己繁衍的形成力量」。然而,現代生物學的研究表明,生物個體的發育實際上是由核酸決定的,脫氧核糖核酸儲藏、複製和傳遞遺傳信息,決定生物的生長、發育和死亡,核糖核酸則主導蛋白質的合成。

綜上所述,形成力這一概念在法學、物理學和生物學中有著不同的定義和套用,分別涉及到法律關係的變動、物體間的相互作用以及生物體的內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