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通知金通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契約而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需要額外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這相當於代替了提前通知的程式。具體的情況如下:
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契約,而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勞動契約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契約無法履行,且雙方未能就變更契約內容達成協定。
如果用人單位在上述情況下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契約,除了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待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