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救的條件在不同的宗教和哲學體系中有着不同的解釋。以下是幾種不同的觀點:
在法律援助的語境下,得救的條件是指中國公民獲准受援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
有充分理由證明其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或失業救濟標準,或者能夠提供其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證明。
在基督教的神學教義中,得救的條件通常被認爲是信仰耶穌基督。具體來說,人若口裏認耶穌爲主,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因爲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
另一種觀點認爲,得救是由兩個方面的條件構成的:一方面是神恩,另一方面是人的信。這恩和信是從裏來的,“這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聖經上說:“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你能信耶穌,是神感動你的結果,是神揀選的結果。所以說你的得救完全是神的恩典。
在中世紀教會里,一箇人的得救需要三個條件:
一箇人首先要進入教會之“窄門”,教會之外無救恩,上帝是不會拯救教會之外的異教徒和無神論者的;
一箇人雖然進入了教會之“窄門”,具備了得救的基本條件,但是他還必須在道德上做出一些配合的行爲,即做出讓上帝喜悅的事情,這就是所謂的“善功”;
在具備了上述兩個條件之後,最後的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教會代表上帝宣佈對罪的赦免。
以上各種觀點反映了不同文化和宗教傳統中對得救條件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