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更改自己的名字,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確定改名理由,並確保該理由符合公安機關認可的正當理由,如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或歧義字、父母離異、被收養、出家等。
未成年人需由監護人提出改名申請;成年人則自行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
準備所需材料,如戶口本、身份證、改名申請書等。
提交申請,首先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然後根據指示進行。
經過審核,包括派出所和公安局的調查審核。
審核通過後,可以正式更改名字,並在戶口本上註明曾用名。
需要注意的是,正在被刑事處罰或羈押的人員通常不能改名。改名後的身份證需要重新辦理,確保身份證和戶口本上的名字一致。具體請諮詢當地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