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侵犯的客體是個人的日常生活安寧和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行為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這表明,恐嚇行為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間接方式發出,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
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這意味著,恐嚇行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為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為事實。
行為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造成危害。
以上構成了恐嚇罪的主要構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法》中對於恐嚇罪並沒有相關規定,恐嚇行為可以構成的犯罪一般為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