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的概念涉及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經典論題,它展示了「情、理、法」三者之間的三維度關係,體現了中國人的法哲學思維。具體來說:
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包括人性、本能、社會輿論、基本現實狀況、風俗習慣、案件的情節或情況,以及人的感情和人際關係、社會關係等。這裡的「情」強調的是社會公認的情感和人情,而非個人的好惡。
理:指的是天理和公理,即人與社會共同應該遵循的一些規律,包括習慣、傳統、公共道德等。在化解矛盾糾紛時,需要有「常識性的正義衡平感覺」,堅持「大眾的理性」和「自然的理性」,在具體的個案中進行理性的思考。
法:指國法,即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力的行為規範。法治要求法律不僅僅是規則理性,還必須具有超越於剛性法律條文之上的正義價值,蘊含和體現人情。現代法治追求的是法律高於其他社會規範,即法律至上的理念。
綜上所述,「情理法」不僅僅是對法律的一種理解,也是一種處理案件和解決矛盾的思維方式,強調在處理案件時,應綜合考慮情感、道理和法律三個方面,以達到公正和善良的法治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