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就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意志是獨立的、自由的,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當事人的非法干預。也就是說民事主體在沒有非法的外力強迫的情況下,完全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意思自治原則是確定契約準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這一原則來源於16世紀法國的理查世·杜摩蘭的意思自治說。他主張契約應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什麼習慣於契約的實質要件和效力。
對於意思自治,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認識和理解:
有的學者認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意志獨立、自由和行為自主,即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意思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有的學者將意思自治稱為「私法自治」,認為意思自治乃法律制度賦予並確保每個人都具有在一定的範圍內,通過法律行為特別是契約來調整相互之間關係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上的體現,如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契約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契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