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羣衆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