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保人,也被稱為房屋擔保人,其責任是為債務提供擔保,以房屋作為擔保物為自己或者別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就房屋優先受償,實現自己的債權。
同時,房屋產權人和實際使用人也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積極主動履行責任定期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檢查。他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證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按照房屋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檢查、維修養護房屋;
裝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裝修房屋和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並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在日常使用中,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實施有損房屋安全性能的行為,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方案,且未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改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或開挖地下室;
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層或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在承重牆上開挖壁櫃、門窗洞口或者擴大房屋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在樓面、屋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
拆除或者改變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築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體功能的結構;
擅自改變住宅房屋使用性質;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