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同持有,也稱為房屋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共有房屋一般分為兩種類型:
按份共有: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這意味著每個共有人對其份額內的房屋擁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且所有共有人對房屋的權利是平等的。在這種關係中,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
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包括: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時,可以選擇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並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時,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是: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在處分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情況:
在按份共有關係中,兩個所有者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分擔義務。按份共有的雙方均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房屋,且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獲得權。
在共同共有關係中,由於兩個所有者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的義務,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