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徵收時間取決於房產的使用情況和是否為新建房產。以下是基於提供的信息的詳細解釋:
1.對於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情況,房產稅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
2.納稅人自行新建的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對於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房產稅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開始徵收。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情況下,房產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開始徵收。
5.對於購置存量房的情況,房產稅從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並由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開始徵收。
6.對於出租或出借房產的情況,房產稅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開始徵收。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的情況下,房產稅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開始徵收。
此外,房產稅的徵收還具有以下特點:
徵收地點: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
納稅期限: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的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以上信息提供了關於房產稅徵收時間的詳細指南,但請注意,具體的徵收時間和規定可能會因地區而異,建議諮詢當地的稅務機關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