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刑事官司的流程大致如下:
報案與立案。當犯罪行為發生後,受害人或相關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初步調查後,決定是否立案。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進行深入偵查,包括收集證據、調查事實和對嫌疑人進行審訊。
提起起訴。偵查結束後,如果認為有足夠證據,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給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起訴。
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犯罪嫌疑人、案卷材料及證據,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階段。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最後宣判。
判決與抗訴。法院作出判決,可能包括有罪或無罪、刑罰等。被告人或檢察院對判決不滿的,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抗訴。
執行階段。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需執行判決。如果被告人不服刑,執行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執行判決。
此外,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則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在刑事官司過程中,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