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也稱為反壟斷法,是一系列用於控制壟斷活動、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法律,旨在保護競爭、反對壟斷和限制性貿易做法。這些法律包括美國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1914年的《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以及其他後續立法如1936年的《魯賓遜-帕特曼法》和1974年的《貿易法》中的某些條款。
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打擊壟斷行為、防止企業通過合併或協定限制競爭,以及禁止不公平的競爭手段。這些法律涵蓋了多種非法行為,包括價格歧視、排他性經營法、連鎖董事會禁止,以及對競爭對手的收購。
反托拉斯法的執行主要由美國法務部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這些機構可以調查違法行為、舉行聽證會,並在必要時發出「終止——停止」命令。隨著經濟學的發展,反托拉斯政策的方法也在不斷演變,從最初的嚴格限制貿易限制和壟斷行為,發展到更加注重經濟分析,旨在保持市場競爭的同時,也考慮到市場力量對競爭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