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如房產和土地;質押的標的物主要是動產或權利,包括股票、債券、存款單、倉單等。
佔有權不同。抵押物不轉移佔有權,仍由抵押人負責保管;質押物則需要轉移佔有權給質權人,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成立要件不同。抵押物可不轉移佔有,但需要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物需要轉移佔有,但不辦理質押登記。
生效時間不同。抵押合同自登記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即生效。
處置權不同。對於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於質押物,質權人可以無需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即可進行處置。
簡而言之,抵押和質押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以及標的物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