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罪,全稱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形: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擔保人或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追訴方式經歷了從“絕對自訴”到“絕對公訴”,再到“自訴+公訴”的雙軌制追訴模式的轉變。